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079號債權人 燕巢靜 和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育聖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吳育聖積欠照護費用為由,聲請對伊核發支付命令,雖據其提出住院醫療費用明細、治療計劃說明書、住院同意書等影本為憑,惟上開醫療費用明細所載姓名係第三人 蘇美華 ,且就其債務人簽章之治療計劃說明書及住院同意書內容觀之,其係同意債權人之治療計劃及住院相關規範,尚難據此遽認其對債權人負有清償責任,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