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 謝文益 送達代收人 李基益 律師相對人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萬元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一八五三六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重訴字第五○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予停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初無確定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對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程序中,法院尚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則本票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原因,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依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應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下稱系爭本票)固為聲請人所簽發,惟係因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遭相對人陳建安夥同十餘名不明人士以徒手、腳踹之方式毆打,聲請人因極度害怕再次遭毆打,為求脫身並避免自身及家人之安全陷入危險,乃簽發系爭本票交予相對人收執。相對人嗣以系爭本票取得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61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之執行名義,對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853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已對系爭不動產為查封。惟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即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仍有爭執,聲請人就相對人所執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5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本案事件,系爭本案事件經本院於107年1月31日判決諭知「確認被告(即本件相對人)所持有原告(即本件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二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第一項本票返還原告。」相對人不服業已於同年2月26日提起上訴,惟尚未繳納上訴費用)受理在案。因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存在,倘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恐遭拍賣完畢,縱聲請人於前開訴訟獲致勝訴判決確定,仍將難以彌補其損害,願供擔保請准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持稱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現以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尚未終結;聲請人已提起系爭本案事件等情,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及系爭本案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可,應予准許。
四、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預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無法滿足其執行債權之金額,按法定利率5%計算,而以司法院訂定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為準,民事第一審審判期限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扣除第一審之審判期限1年4個月,本案訴訟至判決確定,其期間推定為3年,則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計算式:6,000,000元×5﹪×36月÷12月=9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爰依此酌定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107年度聲字第19號│├─┬───────┬─────┬───┬───────┬─────┬──┤│編│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號││(新臺幣)││(即提示日)│││├─┼───────┼─────┼───┼───────┼─────┼──┤│1│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2│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3│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4│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5│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6│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7│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8│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9│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105年11月24日│500,000元│無│105年11月24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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