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原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原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管理耕作權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重上字第3號上訴人花蓮縣壽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懷文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複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鄒裕元 被上訴人 高秀英
宋世傑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邱劭璞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 杜菊惠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管理耕作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雪惠
法官廖曉萍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蔣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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