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均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撤緩偵字第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顏均庭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事實
一、顏均庭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 鄭享菱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下稱鄭享菱事務所)負責人鄭享菱之女兒。緣鄭享菱於民國100年間,因罹病無法工作,顏均庭遂代為處理鄭享菱事務所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顏均庭自101年3月間起,為 承煒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承煒公司)、劦盛工程行(下稱劦盛行)、宜鑫水電五金材料行(下稱宜鑫行)、建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旺公司)、勤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勤業公司)、甲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甲乙公司)等客戶處理報稅業務,㈠顏均庭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101年3月至102年底,接續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所交付欲委託顏均庭代繳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後,未依繳納期限繳付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納期限為下個月之15日;營業事業所得稅暫繳款繳納期限為該年度之9月30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期限為隔年之5月30日),而將上開金錢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作為私用,事後再設法以所收取之其他公司款項補繳先前未繳之稅額(如附表一實際繳納日所示)。㈡因部分公司要求顏均庭交付繳費證明,顏均庭為掩飾未為客戶按時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基於行使變造公文書之犯意,接續於上開繳稅期間內,在鄭享菱事務所內,將不明公司已繳費而蓋有代收金融機構章戳之北區國稅局繳款書,挖空營業人資料及應繳稅額欄位後,再分別套入劦盛行、建旺公司、勤業公司、甲乙公司名稱及其應繳稅額後再予影印之方式,變造為公司名稱、繳納金額均不實之建旺公司101年10月營業稅繳款書、甲乙公司102年4月營業稅繳款書、勤業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劦盛行102年7-8月、102年9-10月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各1紙,再分別交付予上開公司而行使,致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及北區國稅局。㈢於上開期間內,因顏均庭未按時繳付附表一所示公司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致上開公司除本稅外,經北區國稅局加計應繳付滯納金及利息,顏均庭為籌款繳付上開滯納金及利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向附表二所示公司出示較實際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較高之不實金額「鄭享菱記帳士事務所收付費明細表」,使上開公司不疑有他,誤認上開不實之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屬實,而交付如附表二「實收金額」欄所示之金錢予顏均庭,顏均庭因而詐得如附表二「詐得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嗣部分公司因均未繳納稅額,遭主管機關發函催繳,始知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顏鈞庭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劦盛行負責人 許建順 、承煒公司會計葉美津、建旺公司負責人 游建文 、宜鑫行總財務 曾清霞 、勤業公司負責人 許曉泓 、甲乙公司負責人 謝清華 、鄭享菱事務所負責人鄭享菱、行政人員 林玟妗 、 吳怡螢 於調查局詢問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偽造之劦盛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7-8月、102年9-10月營業稅繳款書、營業稅繳款書、收付費明細表(103偵4198號卷第11-15頁)、承煒公司之收付費明細表、營業稅繳款書(同上卷第19-22頁)、建旺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營業稅繳款書、偽造之建旺公司101年10月營業稅繳款書(同上卷第70-77頁、第108頁)、宜鑫行之收付費明細表、營業稅繳款書(同上卷第81-83頁)、勤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營業稅繳款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偽造之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同上卷第86-91頁、第113頁)、甲乙公司之營業稅繳款書、偽造之102年4月營業稅繳款書(同上卷第94-96頁、第50頁)等資料(全部資料詳見同上卷第27-52頁、第103-129頁)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
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法定刑之最高度雖同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就最低度之選科或併科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原規定為銀元1千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折合新臺幣為3萬元,然修正後已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顯然對被告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第216
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變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因缺錢花用,於密集期間,反覆以同一手法犯業務侵占、行使變造公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應均論以接續罪。又所犯上開3罪,犯罪目的單一,犯罪手法互有重覆,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異之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處斷。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行使偽造公文書云云,惟被告係以真實之北區國稅局繳款書變異「營業人資料」及「應繳稅額」欄位之名稱及數字,應僅係屬變造行為,公訴意旨所認應有誤解,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受被害人委託代為處理繳納營業稅、營利事業所
得稅事宜,因缺錢花用,竟違背他人之信任,侵占及詐取被害人用以繳納稅額之款項,並為掩飾犯行而變造北區國有財產局製作之繳款證明書,所為顯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侵占、詐取之金額,又事後業已全部繳納被害人之營業稅、營業事務所得稅款項、償還所詐得之金錢,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被告犯後已償還所有款項且與被害人和解,有和解書6紙附卷可參,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為本件犯行,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1條、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詹立瑜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被害公司│項目│侵占金額│實際繳納日││││(新臺幣元)│(償還日)│├────┼──────────────┼──────┼──────┤│承煒公司│101年5至6月營業稅│327,118│101/09/14││├──────────────┼──────┼──────┤││101年9至10月營業稅│257,401│102/01/14││├──────────────┼──────┼──────┤││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245,856│102/03/13││├──────────────┼──────┼──────┤││102年1至2月營業稅│92,133│102/05/15││├──────────────┼──────┼──────┤││102年3至4月營業稅│174,422│102/07/10││├──────────────┼──────┼──────┤││102年5至6月營業稅│191,131│102/09/16││├──────────────┼──────┼──────┤││102年7至8月營業稅│202,532│102/11/12││├──────────────┼──────┼──────┤││102年9至10月營業稅│168,772│103/01/09││├──────────────┼──────┼──────┤││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107,417│101/11/13││├──────────────┼──────┼──────┤││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21,296│102/07/18││├──────────────┼──────┼──────┤││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165,000│103/01/09│├────┼──────────────┼──────┼──────┤│劦盛行│101年5至6月營業稅│66,542│101/09/14││├──────────────┼──────┼──────┤││101年7至8月營業稅│19,971│101/11/09││├──────────────┼──────┼──────┤││101年9至10月營業稅│73,033│102/01/15││├──────────────┼──────┼──────┤││102年7至8月營業稅│39,133│102/12/11││├──────────────┼──────┼──────┤││102年9至10月營業稅│47,265│103/01/03│├────┼──────────────┼──────┼──────┤│宜鑫行│102年9至10月營業稅│3,578│103/01/09│├────┼──────────────┼──────┼──────┤│建旺公司│101年1至2月營業稅│202,251│101/05/15││├──────────────┼──────┼──────┤││101年3至4月營業稅│106,717│101/05/29││├──────────────┼──────┼──────┤││101年5至6月營業稅│227,108│101/09/14││├──────────────┼──────┼──────┤││101年7至8月營業稅│323,473│101/11/15││├──────────────┼──────┼──────┤││101年9至10月營業稅│347,195│102/01/14││├──────────────┼──────┼──────┤││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594,076│102/05/13││├──────────────┼──────┼──────┤││102年1至2月營業稅│235,380│102/05/15││├──────────────┼──────┼──────┤││102年3至4月營業稅│120,834│102/07/08││├──────────────┼──────┼──────┤││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656,186│101/07/13││├──────────────┼──────┼──────┤││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328,124│101/11/14│├────┼──────────────┼──────┼──────┤│勤業公司│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299,442│102/03/15││├──────────────┼──────┼──────┤││102年5至6月營業稅│144,160│102/09/26││├──────────────┼──────┼──────┤││102年9至10月營業稅│21,015│103/01/10││├──────────────┼──────┼──────┤││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27,238│101/11/13││├──────────────┼──────┼──────┤││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48,883│102/09/16││├──────────────┼──────┼──────┤││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88,060│103/01/10│├────┼──────────────┼──────┼──────┤│甲乙公司│101年9至10月營業稅│53,729│102/01/15││├──────────────┼──────┼──────┤││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91,121│102/03/13││├──────────────┼──────┼──────┤││102年1至2月營業稅│57,495│102/05/28││├──────────────┼──────┼──────┤││102年3至4月營業稅│270,536│102/09/10││├──────────────┼──────┼──────┤││102年5至6月營業稅│122,239│102/09/30││├──────────────┼──────┼──────┤││102年7至8月營業稅│315,237│102/11/14││├──────────────┼──────┼──────┤││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46,488│102/11/13│││││││├──────────────┼──────┼──────┤││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款│86,016│103/01/10│└────┴──────────────┴──────┴──────┘附表二┌────┬──────────┬─────┬─────┬─────┐│被害公司│項目│應收金額│實收金額│詐得金額│├────┼──────────┼─────┼─────┼─────┤│承煒公司│102年1至2月營業稅│92,133│95,133│3,000││├──────────┼─────┼─────┼─────┤││102年9至10月營業稅│168,772│169,772│1,000││├──────────┼─────┼─────┼─────┤││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221,296│289,024│67,728│││稅│││││├──────────┼─────┼─────┼─────┤││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165,000│198,864│33,864│││稅暫繳款│││││├──────────┴─────┴─────┼─────┤││小計│105,592│├────┼──────────┬─────┬─────┼─────┤│劦盛行│101年7至8月營業稅│19,971│22,967│2,996││├──────────┼─────┼─────┼─────┤││101年9至10月營業稅│73,033│75,033│2,000││├──────────┼─────┼─────┼─────┤││101年11至12月營業稅│19,698│22,698│3,000││├──────────┼─────┼─────┼─────┤││102年7至8月營業稅│39,133│40,133│1,000││├──────────┼─────┼─────┼─────┤││102年9至10月營業稅│47,265│49,715│2,450││├──────────┴─────┴─────┼─────┤││小計│11,446│├────┼──────────┬─────┬─────┼─────┤│建旺公司│101年9至10月營業稅│347,195│352,195│5,000││├──────────┴─────┴─────┼─────┤││小計│5,000│├────┼──────────┬─────┬─────┼─────┤│勤業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148,883│212,981│64,098│││稅│││││├──────────┴─────┴─────┼─────┤││小計│64,098│├────┼──────────┬─────┬─────┼─────┤│甲乙公司│101年9至10月營業稅│53,729│58,729│5,000││├──────────┼─────┼─────┼─────┤││102年7至8月營業稅│315,237│317,237│2,000││├──────────┴─────┴─────┼─────┤││小計│7,000│├────┴──────────────────────┼─────┤│總計│19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