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啟貞 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才榮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