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   告  啟貞 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才榮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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