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務人玉富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慶 豐人債務人 楊雅芳
文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即借款人)玉富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1月2日、97年8月29日、99年5月31日、99年6月29日、99年8月6日,邀同其餘相對人 黃慶豐 、楊雅芳及 張文貴 等為連帶保證人且簽立保證書,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所示之本金,並簽有授信契約書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且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七條之情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二)惟上開借款期自99年10月2日、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31日、99年10月29日及99年10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標的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4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33015│限公司、張│月02日起││二八三│││元│文貴、黃慶│││││││豐、楊雅芳││││├──┼───┼─────┼──────┼──────┼───────┤│2│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88667│限公司、張│月29日起││七二│││6元│文貴、黃慶│││││││豐、楊雅芳││││├──┼───┼─────┼──────┼──────┼───────┤│3│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39000│限公司、張│月31日起││五四四│││0元│文貴、黃慶│││││││豐、楊雅芳││││├──┼───┼─────┼──────┼──────┼───────┤│4│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94000│限公司、張│月29日起││五九五│││0元│文貴、黃慶│││││││豐、楊雅芳││││├──┼───┼─────┼──────┼──────┼───────┤│5│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22112│限公司、張│月06日起││五一七│││元│文貴、黃慶│││││││豐、楊雅芳││││└──┴───┴─────┴──────┴──────┴───────┘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3015│限公司、張│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貴、黃慶│││百分之十,逾期││││豐、楊雅芳│││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8667│限公司、張│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文貴、黃慶│││百分之十,逾期││││豐、楊雅芳│││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9000│限公司、張│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文貴、黃慶│││百分之十,逾期││││豐、楊雅芳│││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4000│限公司、張│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文貴、黃慶│││百分之十,逾期││││豐、楊雅芳│││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玉富實業有│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2112│限公司、張│月0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貴、黃慶│││百分之十,逾期││││豐、楊雅芳│││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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