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本院核無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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