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700元,(水管修復費用17,700元,系爭垃圾及雜物堆置之面積約為2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2,8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56,000元,系爭修復費及土地價額共計為7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