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臺南縣玉井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1,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30元。原告已繳500元,尚欠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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