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莊麗華 輔助人 莊煇宏 被告 周伯清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即以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實現之債權金額本金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