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
陳冠華 律師被告 李柳燕 訴訟代理人 張錦城
黃耕鴻 律師 王琛博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楊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後之所有權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不動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登記原因為拋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訴之聲明:確認原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以後之所有權存在(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109年6月29日具狀追加第2項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於108年9月26日以拋棄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所有(見本院卷第293頁)。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與原訴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房地原係被告所有,主要用途為供力霸倫敦城劍橋區(下稱系爭社區)作為活動中心使用,並無約定專用部分;嗣被告於105年5月30日書立拋棄書向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申請拋棄系爭房地所有權,系爭房地因而以拋棄為原因於108年9月26日移轉登記為國有。然系爭房地為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及使用,屬於約定共用部分,不得由原不具專有部分之原告取得所有,被告前開拋棄行為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無效,且被告於拋棄系爭房地所有權前,並未得到系爭社區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依民法第76
4條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為上開拋棄行為。又被告拋棄系爭房地所有權後,即免其繳納系爭房地管理費之義務,原告並因此遭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管理費,然系爭房地之性質非屬原告得管理使用之非公用財產,國家將因此支出本無需負擔之管理費,有損國庫,被告上開拋棄行為有權利濫用之情事,亦應屬無效。被告拋棄行為既屬無效,依民法第11
3條規定,負有塗銷所為拋棄行為,並回復其所有權,且被告前開拋棄行為侵害原告權益,並違反前開法律規定,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負回復原告受損害前之原狀,即將系爭房地登記為被告所有之責任,請求擇一為有利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所示。
二、被告則以:就原告請求不爭執並認諾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被告原有之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拋棄書、108年德資字第080180號登記申請書、建物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系爭房地現況照片、使用執照、切結書、系爭社區住戶規約、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催繳函、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90頁),並經被告於本院109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見本院卷第32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即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房地於108年9月26日以後之所有權存在,並依民法第113條及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於108年9月26日登記原因為拋棄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次按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然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性質上係命為一定意思表示之給付判決,應自判決確定時視為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如宣告假執行,將使意思表示之效力提前發生,與強制執行法第130條之規定不合,故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假執行,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蕭尹吟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八德區│大和│255│23,794.79│1468/100000│││││││││├─┴───┴────┴────┴─────┴─────┴───────────┤│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樣主要├──────┬───────┤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建築材│總面積│附屬建物││││││料及房││││││││屋層數││││├─┼──┼───────┼───┼──────┼───────┼───────┤│1│290│桃園市八德區大│鋼筋混│11,832.49│陽台:2.80│47381/100000││││和段255地號│凝土造││││││├───────┤19層│││││││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47號│││││├─┴──┴───────┴───┴──────┴───────┴───────┤│備註:108年9月26日、收件字號:108年德資字第080180號,因拋棄原因而登記權利人││為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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