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陳琬欣 相對人 禾風 時尚診所即 陳道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參拾參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1月3日勞資調解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6年1月25日所積欠薪資計新臺幣(下同)65,333元匯款至聲請人銀行帳戶,卻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106年1月3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紙為證,並有新竹縣政府106年3月1日府勞資字第1060021788號函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及勞資爭議案件調解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協調程序中達成: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6年1月25日將其所積欠之薪資計65,333元給付予聲請人之結論,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