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聲字第4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488號聲請人 李雪紅
張美凰 陳桂花 詹素娥 胡素娟 劉美香 陳滿惠 吳麗雲 張麗華 彭珊珊 王雪映 林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694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判,因均非原裁判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除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409號裁定聲請再審外,也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2668號裁定駁回上訴之裁定及後續各次聲請再審之裁定為聲請再審。但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69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僅就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409號裁定聲請再審之部分作成決定,其餘部分均漏未裁判,對此一併聲請補充裁判等語。
三、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409號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事由聲請再審,認其再審之聲請為顯無再審理由予以駁回,並於主文為:「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之諭知,自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又其聲請再審既顯無再審理由,因當事人對同一事件之法院歷次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必須對於最近一次裁判提起之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再論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即原確定裁定就其關於本院前此裁判部分之指摘,即無再予審究之必要,並無裁判脫漏情事。據此,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汪漢卿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