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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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86號原告GANDHIRITESHSUBHASHCHANDRA(國籍:印度)上原告與被告 劉安 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8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