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純銘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純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吳純銘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8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6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黃翰義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真逸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