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黃貞瑋 被告 鄭梅櫻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