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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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均勝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均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1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綠色乾燥碎屑1袋及殘渣瓶1瓶,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1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綠色乾燥碎屑1袋,經送鑑驗,確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17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大麻,亦屬違禁物無訛;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瓶1瓶,經刮取殘渣送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前揭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既沾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殘渣難以析離,應認與第二級毒品大麻視為一體,亦屬違禁物,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綠色乾燥碎屑1袋(驗餘淨重0.109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大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7月17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殘渣瓶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