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銘(下稱受刑人)因強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3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109年11月20日執行筆錄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9至10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李明鴻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附表:受刑人林建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重利│重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3月(5罪)││││有期徒刑2月(8罪)│├────────┼─────────────────┼─────────────────┤│犯罪日期│①106年8、9月間│①107年初某日②105年某日③106年│││②106年11月間│12月中某日、107年5月初某日、107││││年7月2日④106年3至5月間某日、││││107年5月末某日⑤107年4月底某日││││⑥106年1月初至107年6月底⑦101││││年至102年間某日⑧107年5月初某日││││⑨106年間某日⑩107年2月某日⑪││││107年2月初至5月底⑫107年4、5月││││⑬106年2月至107年4月底⑭107年││││5月底⑮107年4、5月│├────────┼─────────────────┼─────────────────┤│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63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596號││年度及案號│││├───┬────┼─────────────────┼─────────────────┤│最後│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302號│108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日期│107.11.05│108.07.18│├───┼────┼─────────────────┼─────────────────┤│確定│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判決├────┼─────────────────┼─────────────────┤││案號│107年度苗簡字第1302號│108年度易字第312號││├────┼─────────────────┼─────────────────┤││判決確定│107.12.10│108.08.1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4號│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04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苗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90號易科罰金執畢,108年度執│││字第1491號重利羈押18日於本件折抵)│└────────┴───────────────────────────────────┘┌────────┬──────────────┬──────────────┐│編號│3│4│├────────┼──────────────┼──────────────┤│罪名│重利│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間│107.06.0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23、│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3381號│3223、3381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判決日期│108.10.17│108.10.17│├───┼────┼──────────────┼──────────────┤│確定│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1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判決確定│108.10.17│109.10.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91號│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457號││├──────────────┤(尚未執行)│││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苗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190號易科罰金執畢,108││││年度執字第1491號重利羈押18日││││於本件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