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列被上訴人等,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上訴人之刑事訴訟,經原審諭知無罪後業經本院駁回自訴人之上訴維持原判決在案。原審駁回上訴人損害賠償之請求,原無不當,惟茲經上訴人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