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陳澤乾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告 林清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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