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彭及綱 債務人 莊智凱
莊雅鳳 朱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智凱民國101年2月24日邀其餘相對人朱一忠、莊雅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萬元,借款期間自101年2月24日起至103年2月24日止,利息月繳本金到期清償,利息按本會基準放款利率(目前利率為3.62%)加碼年2.44%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年利率
6.06%)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莊智凱應於每月2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2年11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朱一忠、莊雅鳳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