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33號上訴人 黃木村 被上訴人 三佑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法定代理人 林奕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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