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潘荷香 被告 王書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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