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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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聲字第50號聲請人 許素華 相對人 劉小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按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寄發存證信函,惟遭郵務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補償支付通知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派員實地訪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相對人未實際居住於該地,此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5年11月27日彰警分偵字第1050048220號函在卷可憑。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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