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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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聲請人 張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明學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規定補正債權人清冊,即應表明:「(第2款)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即應表明債權種類、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第3款)自用住宅借款債權」。聲請人陳報合作金庫房貸為新臺幣34,177元,然依已提出資料所示,聲請人對合作金庫之貸款有三筆帳號,請分別陳報:(一)以聲請人自用住宅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貸款為哪一個帳戶?實際債權數額為若干?聲請人每月支出房貸金額為多少?(二)其他貸款之帳號為何?現存債務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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