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陳明得 被告 王炯棻郭正雄 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2,564元【計算式:191.29㎡×4200元/㎡×3/4=602564,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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