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展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股金等事件,業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佩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五二○三八元│聲請人墊付│├───────┼────────┼────────────┤│送達郵費│五七四元│聲請人墊付│├───────┼────────┼────────────┤│本件程序費用│一○二元│聲請人墊付│├───────┼────────┼────────────┤│總計│五二七一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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