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余俊彥 訴訟代理人 郭惠櫻 被告芝鵬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旺根 訴訟代理人 陳芝聖 當事人間給付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查兩造就南亞麥寮BPA11建造工程鋼結構物預製及安裝工程承攬契約所生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觀諸原告提出之建造工程發包合約第二十六條之約定內容即明。是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