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馮麗珠右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六九七號、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馮麗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馮麗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縣○○鄉○○村○○○路○○○巷○號;茲以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相關送達證書、拘票等資料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右開聲請,業由本院核閱卷附被告甲○○、具保人馮麗珠之戶址資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職務報告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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