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9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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