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94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乙○等二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