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盧宗賜 被告 王梅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昭億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