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少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少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少峯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附表編號1至9號、編號10至11號並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9月確定,且附表編號1至11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12年9月12日)前所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附卷可稽,故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經整體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附表編號1至9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1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各項因素,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附表:受刑人陳少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4、5月間111年4、5月間111年4、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判決日期112/05/17112/05/17112/05/17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12112/09/12112/09/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編號1至編號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萬元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4、5月間111年4、5月間111年4、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判決日期112/05/17112/05/17112/05/17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12112/09/12112/09/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編號1至編號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萬元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4、5月間111年4、5月間111年4、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4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判決日期112/05/17112/05/17112/05/17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112年度審原金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9/12112/09/12112/09/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26號編號1至編號9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2萬元
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4、5月間111年4、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928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9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13/04/24113/04/24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5/29113/05/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16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16號編號10、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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