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哲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哲農因附表等二十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哲農因犯附表等二十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二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是行為人犯數罪,所受數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惟所定應執行刑已逾六個月者,依上揭規定,原不得易科罰金,然嗣後上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立法院並據此將上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移列至同條第八項,修正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同條第一項並未再修正),準此,本件受刑人雖受數個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且所定應執行刑已逾六個月,然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應先敘明(因舊法規定係違憲失效之故,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三、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等二十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該二十二罪並均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應併合處罰。是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詐欺│詐欺│詐欺│││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12.4│98.10.30│98.11.1│98.11.2│├───────┼──────┼──────┼──────┼──────┤│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5630│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號│30號│30號│30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816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事實審├───┼──────┼──────┼──────┼──────┤││判決│99.4.28│99.10.29│99.10.29│99.10.29│││日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816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判決確│99.5.17│100.2.22│100.2.22│100.2.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是│是││罪│││││├───────┼──────┼──────┼──────┼──────┤│備註│臺北地檢99年│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度執字第3353│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號│905號│905號│905號│└───────┴──────┴──────┴──────┴──────┘┌───────┬──────┬──────┬──────┬──────┐│編號│5│6│7│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11.2│98.11.2│98.10.14│98.10.14│├───────┼──────┼──────┼──────┼──────┤│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30號│30號│30號│3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事實審├───┼──────┼──────┼──────┼──────┤││判決│99.10.29│99.10.29│99.10.29│99.10.2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判決確│100.2.22│100.2.22│100.2.22│100.2.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是│是││罪│││││├───────┼──────┼──────┼──────┼──────┤│備註│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905號│905號│905號│905號│└───────┴──────┴──────┴──────┴──────┘┌───────┬──────┬──────┬──────┬──────┐│編號│9│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10.15│98.10.14│98.10.12│98.10.12│├───────┼──────┼──────┼──────┼──────┤│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30號│30號│30號│3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事實審├───┼──────┼──────┼──────┼──────┤││判決│99.10.29│99.10.29│99.10.29│99.10.2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判決確│100.2.22│100.2.22│100.2.22│100.2.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是│是││罪│││││├───────┼──────┼──────┼──────┼──────┤│備註│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905號│905號│905號│905號│└───────┴──────┴──────┴──────┴──────┘┌───────┬──────┬──────┬──────┬──────┐│編號│13│14│15│1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10.12│98.10.12│98.10.12│98.9.24│├───────┼──────┼──────┼──────┼──────┤│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30號│30號│30號│3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事實審├───┼──────┼──────┼──────┼──────┤││判決│99.10.29│99.10.29│99.10.29│99.10.2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判決確│100.2.22│100.2.22│100.2.22│100.2.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是│是││罪│││││├───────┼──────┼──────┼──────┼──────┤│備註│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905號│905號│905號│905號│└───────┴──────┴──────┴──────┴──────┘┌───────┬──────┬──────┬──────┬──────┐│編號│17│18│19│20│├───────┼──────┼──────┼──────┼──────┤│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10.11│98.10.13│98.10.14│98.10.14│├───────┼──────┼──────┼──────┼──────┤│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30號│30號│30號│3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事實審├───┼──────┼──────┼──────┼──────┤││判決│99.10.29│99.10.29│99.10.29│99.10.2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第1298號││├───┼──────┼──────┼──────┼──────┤││判決確│100.2.22│100.2.22│100.2.22│100.2.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是│是││罪│││││├───────┼──────┼──────┼──────┼──────┤│備註│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905號│905號│905號│905號│└───────┴──────┴──────┴──────┴──────┘┌───────┬──────┬──────┐│編號│21│2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8.10.26│98.10.26│├───────┼──────┼──────┤│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9年│士林地檢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少連偵字第│度少連偵字第│││30號│3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事實審├───┼──────┼──────┤││判決│99.10.29│99.10.29│││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審簡字│99年度審簡字││││第1298號│第1298號││├───┼──────┼──────┤││判決確│100.2.22│100.2.22│││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是│是││罪│││├───────┼──────┼──────┤│備註│士林地檢100│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905號│9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