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高碧彰 被告 蔡國忠
陳麗櫻 即紘笙棉業行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4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涉醫療費、精神上損害賠償之認定,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