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北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北簡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資佐證」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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