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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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

原告 張博翔

被告 黃永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68號(即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

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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