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告 施泰宇
被告 馬承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本院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被告就此部分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