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5號

原告 施泰宇

被告 馬承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本院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被告就此部分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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