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涂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證券(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6年11月10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於106年11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7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復依職權調取106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前鋒日報在卷可佐(見院卷第4頁至第5頁),是以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相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46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31C-20D11671│股票│1│10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31C-20D11672│股票│1│10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P-17D47909│股票│1│1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