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6號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更一字第46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和解筆錄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46號原告 陳守棟 訴訟代理人 吳麗冬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 和訴訟代理人 張本德
孫碧月 廖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訴更一字第00046號綜合所得稅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王德麟書記官凌雲霄通譯吳承樺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林瑞彬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本德被告訴訟代理人廖嘉慧和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被告應追認原告陳守棟(即員生醫院)93及94年度向建霖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系爭建物給付之租金各22,446,900元。原核定(即復查決定)否准認列原告93及94年度給付該公司醫療儀器設備之租金各6,953,100元,並認列該等醫療儀器設備93及94年度之折舊費用各2,826,851元,應予維持。
二、兩造同意原核定(即復查決定)原告93及94年度取自員生醫院執行業務所得各37,034,014元及76,921,749元,均應追減22,446,900元,變更為14,587,114元及54,474,849元。
三、行政訴訟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上訴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經兩造閱覽確認無誤後簽名於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瑞彬律師被告訴訟代理人張本德被告訴訟代理人廖嘉慧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書記官凌雲霄受命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凌雲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