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41號上訴人 陳武宏
陳聖哲 陳長榮 陳武弘 陳建宏 陳信宏 陳清榮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 律師被上訴人 陳皆得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 律師
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張聰仁 律師
張威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