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婚字第164號因請求離婚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李麗萍書記官曾建和通譯秦秀英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甲○○到被告乙○○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暫時分居,原告居住於台中縣大里市○○里○○路20之6號,被告居住於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7鄰玉泉167號。
二、兩造同意分居期間,對於子女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義務暫時由原告行使負擔,並且遷移子女之戶籍至原告之臺中住處,由原告安排子女居住及就學之相關事宜。
三、被告應每月負擔子女之生活費用新台幣五千元,得一次給付或分二次、三次給付。
四、被告得至原告住處探視子女,惟探視時間不得影響原告及子女之正常作息,且不得飲酒,如經原告同意,被告得在原告住處過夜。
五、於民國98年7、8月份,被告籌措金錢後應至臺中承租房屋,偕原告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
六、兩造如違反本調解筆錄之約定,他方得請求離婚。
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八、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記官曾建和法官李麗萍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