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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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金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金鐘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葛耀陽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