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62號原告 蕭百均 被告 李君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