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景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明輝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關於其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及刪除網頁文章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