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91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勝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勝泧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43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4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