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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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苗栗縣後龍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柯清 相對人 徐維康
徐媛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及債務人 陳雯雯 (歿)於民國100年5月9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授信契據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墊管理費、實行抵押權費用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5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陳雯雯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本金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如未按期付款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陳雯雯已於103年11月21日死亡,相對人徐維康於104年4月8日因繼承取得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陳雯雯部分權利範圍3分之1),為此列渠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債務人陳雯雯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謄、查詢是否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拍賣標的物之所有權部異動索引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年4月12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苗栗市│ 福全 ││365││32.26│全部│重測前:福星│││││││││││段496地號。│││││││││││權利範圍:徐│││││││││││維康3分之2│││││││││││;徐媛苑3分│││││││││││之1。│├─┼───┼────┼───┼──┼────┼─┼──────┼────┼──────┤│2│苗栗縣│苗栗市│福全││366││148.96│全部│重測前:福星│││││││││││段497地號。│││││││││││權利範圍:徐│││││││││││維康3分之2│││││││││││;徐媛苑3分│││││││││││之1。│└─┴───┴────┴───┴──┴────┴─┴──────┴────┴──────┘┌─┬──┬────┬────┬────┬───────────────┬──┬────────┐││││││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號││││房屋層數│││範圍││││││││││││├─┼──┼────┼────┼────┼────────┼──────┼──┼────────┤│1│121│同上土地│苗栗縣苗│住家用、│第一層:131.88││全部│重測前:福星段││││福全段36│栗市福安│鋼筋混凝│合計:131.88│││1782建號。││││5、366│里22鄰新│土造││││權利範圍:徐維康││││地號│村169號│││││3分之2;徐媛苑3││││││││││分之1。│││││││││││└─┴──┴────┴────┴────┴────────┴──────┴──┴────────┘附表二: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本金│││(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1日至│1,200,000元│108年5月11日│725,000元││││120年5月11日││││├──┼───────┼────────┼──────┼────────┼────────┤│2│100年10月11日│100年10月11日至│500,000元│108年5月11日│249,800元││││115年10月11日││││├──┼───────┼────────┼──────┼────────┼────────┤│3│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12日至│500,000元│108年5月12日│322,080元││││1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