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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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永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金鎰 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