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8437號、98年度調偵字第438號),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之「流星花園」光碟叁片及「流星花園2」光碟壹片(共肆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犯同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明曄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437號、98年度調偵字第4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流星花園」、「流星花園2」盜版光碟4片(本署98年度保管字第2103號、99年度保管字第539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謝明曄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437號、98年度調偵字第438號為緩起訴處分,且不得再議,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本件扣案之盜版之「流星花園」光碟3片及「流星花園2」光碟1片(共4片),係被告謝明曄所持於98年4月2日在露天拍賣網上銷售予不特定第三人之物,亦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足認扣案之物係被告所有供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