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富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富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富山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聲請書漏載「月」)、3年6月。受刑人於96年10月20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富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4月、2月,並經同院以96年度聲字第3336號裁定定執行刑11月確定,又因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4月、8月、7月、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81號裁定定執行刑3年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28日法矯字第0999054743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03號函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